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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 學務主任李菀蓓 - 學務處公告 | 2022-04-13 | 點閱數: 125

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(以下簡稱該部) 111 年 4 月 1 日臺教學(三)字第 1110029777 號函辦理。
二、性別平等教育法(以下簡稱性平法)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略以:學校、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懲處時,應命行為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,並得命其為接受 8 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。爰「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」與「接受 8 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」,皆屬性平法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命行為人接受之處置。
三、參照該部 107 年 1 月 22 日臺教學(三)字第 1070000950 號書函(諒達)略以:「學校應將執行課程之相關決議以密件通知該執行者,以利其執行防治教育課程。若課程執行者認有必要,亦得向學校提出申請提供與該事件有關之資訊(例如:行為人於事件中之行為態樣及事件情境脈絡…等),以利其規劃符合該行為人之防治教育課程內涵,有效協助行為人釐清其行為問題與爭議。上開必要資訊之申請提供應提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(以下簡稱性平會)審酌評估提供之範圍內文件,依法遵守保密規定。必要時性平會得指派專人向該執行者說明調查報告內容。」
四、綜上,既「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」與「接受 8 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」,皆屬性平法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命行為人接受之處置,爰二者之保密需求應相當,各校亦應以密件提供與該事件有關之資訊(例如:行為人於事件中之行為態樣及事件情境脈絡…等)予心理輔導執行者,並請該執行者簽署保密文件,依法遵守保密規定。必要時,學校性平會得指派專人向該執行者說明調查報告內容。
五、檢附該部來函 1 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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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年05月21日 10時15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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